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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事业单位公共基本能力测验:产品责任

发布:2018-04-27 17:25:3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8年北京市事业单位招聘统考笔试将在5月19日举行,笔试公共科目为《公共基本能力测验》。为帮助考生复习,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备考相关知识,希望对考生备考有所帮助。2019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也适用于本次考试的复习。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接下来我们就对产品责任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分担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首先应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请求赔偿无果后才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B.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无权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C.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也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D.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答案】D。解析: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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