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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两个重要规范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发布:2017-12-29 15:06:1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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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中央要求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发布两个重要工作规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两个工作规范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已经11月20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两个工作规范旨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这位负责人介绍,起草两个规范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妥善解决、处理立法中遇到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避免立法决策失当、失准和久拖不决;二是把多年来法律立项、起草、审议工作中形成的有益做法,结合新形势下加强改进立法论证、咨询、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吸收和体现到文件中;三是积极运用专门、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力量和科学规范的方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畅通多种立法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着力提高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中,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代表、军事机关和军人军属代表、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基层工作者和群众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利害关系的设定、变动等调整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和咨询的活动。

  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根据法律草案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进行。立法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风险评估的,明确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法律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益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立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和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明确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开展专项研究。法律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可以就特定问题或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等进行咨询。法律草案在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前,在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提供论证咨询情况。

  根据工作规范,论证咨询后形成的论证报告、听证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咨询意见书等立法论证咨询报告和材料,应当作为研究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中,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在调整范围、主要制度等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第三方应当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

  根据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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