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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总结(六)

Tag: 北京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0-06-14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指“公民”。
    202. 关于‘行政立法’的‘法’,是指“行政法规、规章”。
    203. 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20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7月1日”。
    205. 关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不可以替代权利机关监督的制度”。
    206. 独立行使案件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207. 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天”。
    208.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2个月”。
    209.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210.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211. 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
    212.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13. 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警告,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某市区公安机关”。
    214. 我国公务员不享有如下权利中的“政治中立权”。
    215. 对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二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是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后果,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
    216. 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类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性许可”。
    217. 属于原始证据的是“文件的原本”。
    218. 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
    219.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的裁决”。
    2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221.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
    222. 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精神财富”。
    223. 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行政委托”。
    224. 属于非行政处罚的是“开除”。
    225. 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行政审判权”。
    226.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公安局法制科”。
    227.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应得到补偿”。
    228. 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
    229. 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居民委员会”。
    230. 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警告”。
    231. 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行政指导”。
    232.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33. 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属于“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
    234. 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通常是经“行政诉讼”。
    235. 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36. 行政程序中的停止执行制度体现了“效率原则”。
    237.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可以不经听证的是“拘留”。
    238. 针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处分可以是“责令检讨”。
    239.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3个月”。
    240. 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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