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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总结(八)

Tag: 北京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0-06-19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81. 区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街道办事处"。
    282. 某公安机关的民警王某在执行治安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张某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是"某公安机关"。
    283. 人民法院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宣布无效"。
    284.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设置帐簿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的"行政调查"。
    285. 行政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286. 主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应当是"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287.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288. 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
    289.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说法正确的是"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90. 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院长"。
    291. 不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是"行政指导"。
    292. 行政调查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93. 行政法最重要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的内容"。
    294. 属于行政法各渊源中效力最高的是"宪法"。
    295. 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应印制单行本,供公众阅读了解,体现了"行政公开原则"。
    296.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为人民服务"。
    297. 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
    298.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99. 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00. 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01. 经过复议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02.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03. 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30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05. 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306.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特定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不包括"亲子关系的确认"。
    307. 听证制度体现了"公正原则"。
    308.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
    309. 决定政府要服从法律,行政要受法的支配的是"民主政治制度"。
    310. 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行政法规"。
    311.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312. 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为"2年"。
    3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314. 不能作为行为诉讼被告的是"受委托的组织"。
    315. 可以上诉的裁定是"驳回起诉的裁定"。
    316. 在判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是"二审法院的判决"。
    317. 行政给付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318. 在某些复杂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能准确判断所涉及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后才发现已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时,应当将多余部分退还被执行人。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319.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其实现的保障是"国家强制力"。
    320. 法的规范中调整范围最广的是"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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