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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之行政法专题

Tag: 北京公务员考试行政法 2010-07-02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①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
  ② 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①行政组织法;
  ②行政行为法;
  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主要区别有:
  ①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①依法履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法的作用
  ⑴ 促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中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制不健全。因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建立健全符合行政管理特点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使上下左右各司其职、各责。
  ⑵ 促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以提高行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效地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⑶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是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又包括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的各个方面,范围相当广泛。
  ⑷ 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健全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监督制度等,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理机关也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以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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