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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Tag: 2009-09-17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考后认定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3.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4.在答题纸(卡)规定以外位置及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的;
 
5.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卡),或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有违反《考场规则》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2.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公务员录用考试为5)内不得参加相应人事考试的处理,并可向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1.编造虚假信息报考,扰乱正常报考秩序的;
 
2.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3.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信息的;
 
5.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本规定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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